現有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抗震鑒定:
未經抗震設防或抗震加固的;
未經正式設計進行改建、大規模裝修、安裝大型設備的;
在使用過程中經過破壞性地震、洪水、風暴等自然災害,承重結構出現局部倒塌、裂縫或抗震能力嚴重受損的;
設防烈度提高兩度以上(含兩度)地區的重要工程;
有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和生命線工程。
抗震鑒定采用的設防烈度應按照國家或行業的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執行。
抗震鑒定工作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工程咨詢單位承擔。
經鑒定應加固的現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加固技術規程進行加固。
抗震加固應與城市改造規劃、單位及個人的房屋維修、大修計劃及企業的技術改造相結合。
抗震加固應突出重點,確保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線工程的抗震能力。
抗震加固必須嚴格按照鑒定、加固設計、審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
對應當加固的房屋、工程設施和設備均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進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計劃,并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期限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