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時,地基承載力計算應符合下式要求:
當軸心荷載作用時
l (5.1.1-1)
式中p^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設計值}
f^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應根據本規范確定的地基承載 力標準值,按國家現行標準C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 范》GBJ7確定。對于需要加固的地基應在加固后通 過檢測確定地基承載力標準值;對于增加荷載的地 基應在增加荷載前通過地基檢驗確定地基承載力標 準值;對于沉降已經穩定的既有建筑直接增層地基, 也可根據本規范第8.2節有關規定確定地基承載力 標準值。
當偏心荷載作用時,除符合式(5.1.1-1)要求外,尚應符
合下式要求:
(5.1.1-2)
式中^——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大壓力設計值。
5.1.2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基礎底面的壓力,可按下列公式
確定:
1當軸心荷載作用時
F+G
(5.1.2-1) |
式中F^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 向力設計值I
0—基礎自重和基礎上的土重設計值,在地下水位以下 部分應扣去浮力;
A-- 基礎底面面積•
2當偏心荷載作用時
(5.1.2-2)
(5.1.2-3) |
式中財一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設計值j
W——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基礎底面的截面模量;
——基礎加固或增加荷載后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小壓力設計值。
5.1.3當地基受力層范圍內有軟弱下臥層時,尚應進行軟弱下 臥層地基承載力的驗算。
5.1.4對建造在斜坡上或毗鄰深基坑的既有建筑,應驗算地基 穩定性。